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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網站管理員 - 教務組 | 2021-11-04 | 點閱數: 420

110年度澎湖縣政府文化局銀合歡文創品設計徵選比賽簡章

壹、活動目的

使用澎湖在地數量繁多之銀合歡樹,善加利用,就地取材,設計富含本縣地方文化特色元素及具有創新概念,並兼具美感及實用性之文創品。

貳、創作內容

一、入選之作品,主辦單位日後將生產製作使用,需具可量產性、實用性及創意性。

二、須結合本縣文化特色元素。

三、作品須為未曾公開、發表及販售過,若違反經發現立即取消資格及獎項。

參、參加對象

凡喜愛設計創作之個人、團隊,不限國籍,不分年齡皆可參賽。

肆、參賽作品說明

一、作品類別需為生活用品或文具用品等。

二、實體成品規格不限,但應於作品圖檔敘明規格尺寸。

三、作品使用銀合歡樹做為主要設計材料,並應考量安全性等後續量產相關問題。

四、設計圖稿以A3尺寸為設計(420*297mm,直、橫式不拘)、解析度須設定為300 dpi、全彩JPEG,內容可為:三視圖、立體圖等,呈現類形不限,惟須有設計概念之內容(包含結構、尺寸與材質說明)。

 

伍、報名方式

一、請將參賽作品依設計圖稿格式製成光碟片,連同實體成品、紙本報名表與已簽署之著作財產權授權使用同意書及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同意書親送或紙本郵寄至880澎湖縣馬公市民族路15-1/洪根深美術館收,並註明「110年度澎湖縣政府文化局銀合歡文創品設計徵選比賽(親送者請於上班時間內送至洪根深美術館,周三至周日上午8:00-12:00、下午13:30-17:30)。

二、收件截止日期:即日起至110年12月1日(三)下午5:30止(以郵戳為憑)。

三、檢附資料須具備(缺漏未依限補正者恕不受理,且所繳相關資料不另予退還):

(一) 徵選比賽報名資料表1份。

(二) 設計圖稿1份。

(三) 實體成品1份。

(四) 著作財產權授權使用同意書1份。

(五) 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同意書1份。

陸、徵選方式 :

一、採一階段審查模式,由主辦單位邀集相關領域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委員會,召開評審會議,選定得獎作品。

二、評選作業結束後將獲獎名單公布於本局網站,並致電通知獲獎人,並於頒獎典禮時頒發獎金、獎狀。

柒、評選標準:

主項

配分

內容

商品化可行性

35%

製作成本、生產開發難易度(量產可能性)、發展潛力與經濟價值

創意構想

20%

創意、獨特性與原創性、質感(美感)展現與整體設計之完整度

實用性及功能

20%

產品功能、實用性及品質

呈現地方特色

25%

內容具備本縣文化特色為元素或主題

 

捌、獎勵

金獎 :共一名,獎金新臺幣38,000元,獎狀乙紙。

銀獎 :共一名,獎金新臺幣20,000元,獎狀乙紙。

銅獎 :共一名,獎金新臺幣10,000元,獎狀乙紙。

佳作 :共五名,獎金新臺幣3,000元,獎狀乙紙。

玖、參賽注意事項:

一、凡申請之作品及所附資料,若有標示不實或侵犯他人商標、專利及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之情事,申請人或團隊應自負一切法律責任,同時主辦單位將撤銷其資格。

二、獲獎之文創品,主辦單位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本案成果之著作財產權永久無條件全部讓與予澎湖縣政府文化局,並同意不對澎湖縣政府文化局及其所直接、間接授權之第三人行使著作人格權。

三、參賽者須先詳閱比賽簡章、相關附件與賽事公告,繳交報名書面資料即表示同意本賽事全數規定,參賽者應遵守本賽事所有相關規定且不得另對本賽事之簡章、相關附件與賽事公告提出異議。

四、為比賽業務所需與活動推廣等目的,主辦單位須蒐集參賽者個人資料,參賽者同意主辦單位為前述目的必要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個資。

五、主辦單位保有最終修改、變更、活動解釋及取消本活動之權利,若有相關異動將會公告於網站,恕不另行通知。

六、報名資料須於規定期限前繳交。若繳交資料不齊全、填寫資料有誤,或不符規定者,主辦單位有權不予受理,亦不辦理退回、通知。

七、參賽者所獲獎項之獎金,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相關所得稅。

八、經評選出8件作品繳交之實體成品歸本局所有,不另予退還。

拾、辦理機關

主辦機關:澎湖縣政府文化局

聯絡方式:澎湖縣政府文化局/展演藝術科/黃先生06-9265203

電子信箱:fs30950@phhcc.penghu.gov.tw

 

 

 

 

 

 

 

 

 

 

 

 

 

 

 

 

 

 

 

 

 

110年度澎湖縣政府文化局銀合歡文創品設計徵選比賽報名表

文創品編號:                                        (由主辦單位填寫)

創作者/團隊

 

電話/手機

 

法定代理人

(未滿18歲需填寫)

聯絡Email

 

通訊地址

郵遞區號

作品名稱

 

使用材質

 

規格尺寸

長:    寬:    高:

作品類別

 

製作成本

 

設計說明(請依下列問題,各200字內簡述)

設計理念與特色

 

呈現之地方特色說明

 

 

應用價值(經濟價值及市場需求等)

 

可行性說明(功能、品質、實用性等)

 

 

 

切結書

一、本人保證據實填寫本申請書,並願遵守主辦單位及本徵選案之相關規定。

二、本人保證申請之創作不侵犯任何第三人之著作權,並有權為此申請。

三、本人同意全程遵守並配合澎湖縣政府文化局相關推廣活動。

四、非經主辦機關事前同意,本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利用或使用經主辦機關遴選為入選作品之本人投稿作品。

五、本人同意繳交之實體成品歸主辦機關所有。

六、本人保證成品須為未曾公開、發表及販售過,若違反同意立即取消資格及獎項。

七、如有發現以下事項者,本人同意被取消本次資格並負完全法律責任。

(一) 申請所填資料與繳交資料不實者。

(二) 成品如係仿冒抄襲,違反他人智慧財產權等情事者。

 

申請人                             (簽名蓋章)

 

 

法定代理人                         (未滿18歲者請法定代理人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註:本表限填一(組)件,表格不敷使用請自行影印或增列。

 

 

 

 

 

 

 

 

 

 

 

 

 

 

 

 

 

110年度澎湖縣政府文化局銀合歡文創品設計徵選比賽

著作財產權讓與同意書

茲本人:                                                            

(以團體參加者,請務必每位成員均詳實填寫)

參加澎湖縣政府文化局主辦之「110年度澎湖縣政府文化局銀合歡文創品設計徵選比賽」(以下稱為本案),因執行本案所完成之成品、著作(以下稱為本案成果),同意遵守下列條款:

 

一、本人同意得獎後,本案成果之著作財產權永久無條件全部讓與予澎湖縣政府文化局,並同意不對澎湖縣政府文化局及其所直接、間接授權之第三人行使著作人格權。

二、本人同意由澎湖縣政府文化局及其授權單位在不限時間、地域,以任何形式作為推廣使用,或進行重製、改作、散布、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傳輸及公開展示等,且不另外支酬。

三、本人保證本案成果完全係自行研究發展而成,並無剽竊他人成果或技術。如有不法侵害他人專利權、著作權、營業祕密或其他智慧財產權,本人應協助澎湖縣政府文化局解決涉訟糾紛,並負所有損害賠償責任。

四、本人同意因本案成果所產生之成品,不得另有營利行為。

五、本人如違反本同意書之約定,澎湖縣政府文化局得請求損害賠償,本人願負擔相關法律責任。

 

此致 澎湖縣政府文化局

立同意書人:

 

(以團體參加者,每位成員均需簽名蓋章)

法定代理人:

 

(簽名蓋章)

(未滿18歲者請法定代理人簽名蓋章)

 

 

中華民國110年 月 日

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同意書

 

一、澎湖縣政府文化局為辦理「110年度澎湖縣政府文化局銀合歡文創品設計徵選比賽文創品設計徵選,必須取得您的個人資料。在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下,機關將依法蒐集、處理及利用您的個人資料。

二、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規定,請您詳讀下列機關應行告知事項:

(一)機關名稱:澎湖縣政府文化局。

(二)蒐集目的:主要提供作為「110年度澎湖縣政府文化局銀合歡文創品設計徵選比賽」相關資訊聯繫通達等相關業務所需。

(三)個人資料類別:含姓名、電話、電子郵件、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識別您個人之資料。

(四)個人資料利用期間:自本年度開始至蒐集目的消失為止。

(五)個人資料利用地區:中華民國地區。

(六)個人資料利用對象:機關內部、與機關合作之官方及非官方單位。前述合作關係包含現存或未來發生之合作。

(七)個人資料利用方式:網際網路、電子郵件、書面及傳真等。

三、您可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規定,就您的個人資料:(1)查詢或請求閱覽、(2)請求製給複製本、(3)請求補充或更正、(4)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5)請求刪除。如欲行使以上權利,請洽電話 (06)9261141分機241,或來信至fs30950@phhcc.penghu.gov.tw。您因行使上述權利而導致對您的權益產生減損時,機關不負相關賠償責任。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4 條規定,機關得酌收行政作業費用。

四、您瞭解此一同意書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規之要求,且同意機關留存此同意書,供日後取出查驗。

 

本人已詳閱並充分了解本同意書的內容及同意遵守相關事項,謝謝。

此致 澎湖縣政府文化局

立同意書人:

                                                      (簽名蓋章)

法定代理人:

                                                      (簽名蓋章)

(未滿18歲者請法定代理人簽名蓋章)

 

中華民國110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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