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度高級中等學校閩客語文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培訓 實施計畫 111.01.14 修訂
壹、依據 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第二十條規定。
貳、目的 一、透過閩南語文、客語文教學能力之培訓及檢核,提升高級中等學校閩南語文、客語文 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之教學專業知能。 二、儲備高級中等學校閩南語文、客語文師資,提高閩南語文、客語文課程之教學品質, 落實閩南語文、客語文之傳承。
參、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二、承辦單位:國立臺南大學 高級中等學校閩客語文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培訓認證計畫辦公室 肆、培訓方式 一、資格審查:具備下列二項資格者,始得報名參加。 (一)年齡:年滿二十歲者(2001 年 12 月 30 日(含)前出生者)。 (二)語言認證:持有教育部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考試中高級以上或國立成功大學臺灣語 文測驗中心全民台語認證中高級以上證書、或客家委員會客語語言能力認證考試中 高級以上證書。 二、培訓:通過資格審查者,須完整參加 36 小時教學專業培訓課程(以下簡稱培訓課程), 始取得完訓資格。 三、認證:取得完訓資格者,得於完訓證明核發之日起 2 年內,報名參與認證(含筆試評 量(教案評量與紙筆測驗)及教學演示評量),認證通過者,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 署核發高級中等學校閩客語文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合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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