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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澎湖縣政府文化局銀合歡文創品設計徵選比賽簡章(修正)
壹、活動目的 :
使用澎湖在地數量繁多之銀合歡樹,善加利用,就地取材,設計富含本縣地方文化特色元素及具有創新概念,並兼具美感及實用性之文創品。
貳、創作內容 :
一、入選之作品,主辦單位日後將生產製作使用,需具可量產性、實用性及創意性。
二、須結合本縣文化特色元素。
三、作品須為未曾公開、發表及販售過,若違反經發現立即取消資格及獎項。
參、參加對象 :
凡喜愛設計創作之個人、團隊,不限國籍,不分年齡皆可參賽。
肆、參賽作品說明 :
一、作品類別需為生活用品或文具用品等。
二、實體成品規格不限,但應於作品圖檔敘明規格尺寸。
三、作品使用銀合歡樹做為主要設計材料,並應考量安全性等後續量產相關問題。
四、設計圖稿以A3尺寸為設計(420*297mm,直、橫式不拘)、解析度須設定為300 dpi、全彩JPEG,內容可為:三視圖、立體圖等,呈現類形不限,惟須有設計概念之內容(包含結構、尺寸與材質說明)。
伍、報名方式 :
一、請將參賽作品依設計圖稿格式製成光碟片,連同實體成品、紙本報名表與已簽署之著作財產權授權使用同意書及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同意書,親送或紙本郵寄至:880澎湖縣馬公市民族路15-1號/洪根深美術館收,並註明「110年度澎湖縣政府文化局銀合歡文創品設計徵選比賽」。(親送者請於上班時間內送至洪根深美術館,周三至周日上午8:00-12:00、下午13:30-17:30)。
二、收件截止日期:即日起至110年12月1日(三)下午5:30止(以郵戳為憑)。
三、檢附資料須具備(缺漏未依限補正者恕不受理,且所繳相關資料不另予退還):
(一) 徵選比賽報名資料表1份。
(二) 設計圖稿1份。
(三) 實體成品1份。
(四) 著作財產權授權使用同意書1份。
(五) 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同意書1份。
陸、徵選方式 :
一、採一階段審查模式,由主辦單位邀集相關領域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委員會,召開評審會議,選定得獎作品。
二、評選作業結束後將獲獎名單公布於本局網站,並致電通知獲獎人,並於頒獎典禮時頒發獎金、獎狀。
柒、評選標準:
主項 |
配分 |
內容 |
商品化可行性 |
35% |
製作成本、生產開發難易度(量產可能性)、發展潛力與經濟價值 |
創意構想 |
20% |
創意、獨特性與原創性、質感(美感)展現與整體設計之完整度 |
實用性及功能 |
20% |
產品功能、實用性及品質 |
呈現地方特色 |
25% |
內容具備本縣文化特色為元素或主題 |
捌、獎勵
金獎 :共一名,獎金新臺幣38,000元,獎狀乙紙。
銀獎 :共一名,獎金新臺幣20,000元,獎狀乙紙。
銅獎 :共一名,獎金新臺幣10,000元,獎狀乙紙。
佳作 :共五名,獎金新臺幣3,000元,獎狀乙紙。
玖、參賽注意事項:
一、凡申請之作品及所附資料,若有標示不實或侵犯他人商標、專利及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之情事,申請人或團隊應自負一切法律責任,同時主辦單位將撤銷其資格。
二、獲獎之文創品,主辦單位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取得永久非專屬性授權(不限時間、地域及次數),本案成果之著作財產權仍歸屬創作者。
三、參賽者須先詳閱比賽簡章、相關附件與賽事公告,繳交報名書面資料即表示同意本賽事全數規定,參賽者應遵守本賽事所有相關規定且不得另對本賽事之簡章、相關附件與賽事公告提出異議。
四、為比賽業務所需與活動推廣等目的,主辦單位須蒐集參賽者個人資料,參賽者同意主辦單位為前述目的必要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個資。
五、主辦單位保有最終修改、變更、活動解釋及取消本活動之權利,若有相關異動將會公告於網站,恕不另行通知。
六、報名資料須於規定期限前繳交。若繳交資料不齊全、填寫資料有誤,或不符規定者,主辦單位有權不予受理,亦不辦理退回、通知。
七、參賽者所獲獎項之獎金,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相關所得稅。
八、經評選出8件作品繳交之實體成品歸本局所有,不另予退還;未獲獎之作品參賽者需於主辦單位公布得獎作品後一個月內領回,如逾期未領回主辦單位不負保管之責任。
拾、辦理機關
主辦機關:澎湖縣政府文化局
聯絡方式:澎湖縣政府文化局/展演藝術科/黃先生06-9265203
電子信箱:fs30950@phhcc.penghu.gov.tw
110年度澎湖縣政府文化局銀合歡文創品設計徵選比賽報名表
文創品編號: (由主辦單位填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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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作者/團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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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手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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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
(未滿18歲需填寫) |
聯絡Emai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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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地址 |
郵遞區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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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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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材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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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格尺寸 |
長: 寬: 高: |
作品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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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作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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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說明(請依下列問題,各200字內簡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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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理念與特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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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現之地方特色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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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用價值(經濟價值及市場需求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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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行性說明(功能、品質、實用性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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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本表限填一(組)件,表格不敷使用請自行影印或增列。
110年度澎湖縣政府文化局銀合歡文創品設計徵選比賽
著作財產權授權使用同意書及切結書(修正)
此致 澎湖縣政府文化局
立同意書人:
(以團體參加者,每位成員均需簽名蓋章)
(簽名蓋章)
(未滿18歲者請法定代理人簽名蓋章)
中華民國110年 月 日
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同意書
一、澎湖縣政府文化局為辦理「110年度澎湖縣政府文化局銀合歡文創品設計徵選比賽」文創品設計徵選,必須取得您的個人資料。在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下,機關將依法蒐集、處理及利用您的個人資料。
二、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規定,請您詳讀下列機關應行告知事項:
(一)機關名稱:澎湖縣政府文化局。
(二)蒐集目的:主要提供作為「110年度澎湖縣政府文化局銀合歡文創品設計徵選比賽」相關資訊聯繫通達等相關業務所需。
(三)個人資料類別:含姓名、電話、電子郵件、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識別您個人之資料。
(四)個人資料利用期間:自本年度開始至蒐集目的消失為止。
(五)個人資料利用地區:中華民國地區。
(六)個人資料利用對象:機關內部、與機關合作之官方及非官方單位。前述合作關係包含現存或未來發生之合作。
(七)個人資料利用方式:網際網路、電子郵件、書面及傳真等。
三、您可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規定,就您的個人資料:(1)查詢或請求閱覽、(2)請求製給複製本、(3)請求補充或更正、(4)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5)請求刪除。如欲行使以上權利,請洽電話 (06)9261141分機241,或來信至fs30950@phhcc.penghu.gov.tw。您因行使上述權利而導致對您的權益產生減損時,機關不負相關賠償責任。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4 條規定,機關得酌收行政作業費用。
四、您瞭解此一同意書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規之要求,且同意機關留存此同意書,供日後取出查驗。
本人已詳閱並充分了解本同意書的內容及同意遵守相關事項,謝謝。
此致 澎湖縣政府文化局
立同意書人:
(簽名蓋章)
法定代理人:
(簽名蓋章)
(未滿18歲者請法定代理人簽名蓋章)
中華民國110年 月 日